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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权使用许可的概念
商标权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为许可人,获得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人为被许可人。商标权的使用许可不是商标所有权的转移,而是商标使用权的转移,即许可使用后,许可人并不丧失商标权,仍为该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只取得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是商标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从商标专用权中派生出来的一项重要的从属权利。
二、商标权使用许可的意义
(1)可以充分发挥注册商标的作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2)被许可人可以通过依法使用他人有一定信誉的商标打开市场、扩大生产经营、提高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取得可观的经济收益。
(3)可以在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的合作下,扩大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出口商品和对外服务项目的规模并保证其质量。
(4)可以避免注册商标因一定的时间连续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情形发生,因为被许可人的使用被视为许可人的使用。
(5)可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需求质量将不断提高,特别是对名牌商品和高质量的服务的需求也将不断扩大。通过商标权使用许可,可以扩大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规模,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而且,由于许可方负有监督被许可方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可以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三、商标权使用许可的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 第3条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三种形式: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
(1)独占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也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换言之,在独占许可中,被许可人获得了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该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因此,只能由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即使许可人也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即构成违约。
(2)排他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换言之,在排他许可中,被许可人虽然取得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但许可人仍然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只是排除了其他第三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3)普通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四、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权使用许可应当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签订书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就双方约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可以包括:①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②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证号、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和名称;③许可使用的形式;④许可使用的期限和地区;⑤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⑥许可人监督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以及被许可人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措施及责任;⑦违约责任;⑧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2)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一致,不得改变构成注册商标的标志。
(3)被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以被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
(4)许可使用的期限不能超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期限。
(5)未经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不得将该商标许可第三人使用。
六、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程序
为了便于国家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的管理,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3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建议及时办理商标许可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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