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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对应的技术方案还可以申请专利吗

时间:2024-04-03 15:58:32

一个技术方案已经申请过专利,但是被驳回了,该技术方案对于申请人而言比较重要,那么,针对该技术方案是否可以再次申请专利呢?近期有不同的客户提出这样的疑问。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启动复审程序,在复审程序维持驳回决定的情况下,对发明专利的复审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若申请人没有采取、或不打算采取上述救济手段,或是采取上述救济手段后的终局决定为驳回专利申请,针对该技术方案是否建议再次申请专利呢?

若技术方案有较大的改进,构成了新的方案,且不属于现有技术,可以考虑申请专利。若技术方案本质上没有变化,仅改变了描述方式,在先申请会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不建议申请专利。若技术方案原本没有较大的改进,但是,由于在先申请的原始申请文本没有突出申请人本次想要强调的发明点,申请人希望再次申请专利的,是否建议再次申请专利呢,若建议申请专利,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近期,笔者遇到了这样的案例,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方案涉及通信领域,涉及通过无IP地址和MAC地址的网络设备进行数据加解密的方法,在先申请是由其他代理机构代理的,在先申请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数据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通信中间设备,方法包括:

截取由数据包发出设备向数据包接收设备传输的目标数据包;

对所述目标数据包进行预设处理,并生成数据量小于通信网络MTU量的处理后数据包;

将所述处理后数据包传输至所述数据包接收设备。

申请人认为在先申请没有突出加解密操作是通过无IP地址和MAC地址的网络设备实现的,希望针对该技术方案再次申请专利,针对该情况,笔者有以下思考。

(1)关于该技术方案是否建议再次申请专利?

首先,需要将本技术方案和在先申请的原始申请文本的全文进行对比,经过对比发现,在先申请仅公开了通过中间设备将数据包处理为小于MTU量的数据包,没有公开通信中间设备为无IP地址和MAC地址的设备,也没有公开在数据包发出设备和接收设备之间由两个加解密设备分别进行加密和解密,也即,没有公开本技术方案中的加解密设备的特性以及本技术方案的应用场景。

其次,还需要将本技术方案以及在先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1)进行对比,对比文件1公开了节点A和B可以主动发送测试报文,并设置MTU的长度,而无IP地址和MAC地址的网络设备不具备主动发送数据包的能力,且在通信中无法控制发送的数据包长度,因而,对比文件1中的节点与和本申请的网络设备的特性完全不一样。

进一步的,还需要检索在先申请之后是否存在更接近的现有技术,通过检索,没有发现更接近的现有技术,可以初步判断本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

笔者通过评估,本技术方案通过无IP地址和MAC地址的网络设备进行加解密的方法,既可以保证数据包在加解密运算后与原数据包长度不变,又可以保证数据加解密所需要的参数数据的同步及安全性,初步判断具有创造性,因此,建议该技术方案再次进行专利申请。

(2)关于该技术方案申请专利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首先,采用无IP地址和MAC地址的网络设备进行加解密的应用场景是最大的发明点,可以布局一套系统权利要求,其次,在该应用场景下的加密方法和解密方法也是发明点,可以分别从加密端和解密端两侧布局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布局后的系统独立权利要求和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数据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网络设备,用于向第二网络设备发送待处理数据;

第一加解密设备,与所述第一网络设备连接,用于接收所述待处理数据,对所述待处理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得到与所述待处理数据长度相同的加密数据,并将所述加密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所述第二网络设备,其中,所述第一加解密设备为不具备IP地址和MAC地址的网络设备;

第二加解密设备,与所述第二网络设备连接,用于通过所述网络接收所述加密数据,对所述加密数据进行解密,得到解密后的数据,并将所述解密后的数据传输至所述第二网络设备,其中,所述第二加解密设备为不具备IP地址和MAC地址的网络设备;

第二网络设备,用于接收所述解密后的数据。

2.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处理系统,包括:

截获第一网络设备向第二网络设备发送的待处理数据;

对所述待处理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得到与所述待处理数据长度相同的加密数据;

将所述加密数据传输至所述第二网络设备。

3.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处理系统,包括:

截获第一加解密设备向第二网络设备传输的加密数据,其中,所述第一加解密设备是与第一网络设备连接的设备,所述第一加解密设备对所述第一网络设备发送的待处理数据加密后得到所述加密数据;

采用目标密钥对所述加密数据进行解密,得到解密后的数据;

将所述解密后的数据传输至所述第二网络设备。

进一步的,进行从属权利要求的布局,经与发明人沟通,本技术方案中的加密算法和在先申请中的加密算法是一样的,笔者引导发明人对加密算法进行改进,发明人提出了与在先申请不同的加密算法,并将其部署在从属权利要求中。最终,本技术方案对应的专利申请得到了授权。

综上,一个技术方案对应的专利申请被驳回了,但该技术方案对申请人而言具有较大价值,可以向专利代理师咨询该技术方案是否可以再次进行专利申请。对于专利代理师而言,一方面,需要先将该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包括且不限于在先申请记载的技术方案以及在先申请的对比文件),在该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存在较大区别的情况下,可以建议申请人再次进行专利申请,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发明人对技术方案进行挖掘和扩展,并重新确定技术问题以及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合理进行专利布局,该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还是具有获得专利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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