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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没有用?!是你小看了它

时间:2023-09-12 16:00:46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但总有人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不就是保护样子,作用能有多大?

NONONO,外观设计专利的实用性可没你们想的那么差,不信请看:

RIO和BIO之间,曾经有过一次外观专利纠纷!

前者通过营销推广,早就深入人心,而后者,说句实话小编没有听过说

但是通化东特葡萄酒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起生产、销售的BIO碧欧鸡尾酒,其采用的包装、装潢与自身的RIO锐澳鸡尾酒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已造成许多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此外,RIO背后的巴克斯公司忍无可忍,将通化东特葡萄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用与RIO锐澳鸡尾酒包装、装潢相似的包装、装潢,赔偿经济损失等300余万元

该案经过3次公开开庭审理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东城法院)于之前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系擅自使用著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4200元。

而这场官司中,外观专利就起了非常大的作用。

那外观设计专利到底是什么,又有什么申请要求呢?

01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要求

1、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

2、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3、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注: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例如,图中这个案例,两个产品的外观极度相似,即便细节存在不同之处,但在外观上没有明显区别,因此法院判定为侵权。

与之相反,若是两个产品之间有明显差距,不至于让消费者误认,那么就不侵权。

看到这里,可能就有人弄不明白了,法院判定侵权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其实,主要看“三点”和“三不”。

02

如何判定外观专利侵不侵权呢?

三点:

首先,应确定法律所规定的保护范围。其保护范围以在照片或图片中所呈现的外观为准。

其次,可对侵权产品与被侵权产品是否为同类同用途或相似产品进行对比,确定是否类似或相同。可参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相关条约进行比对,若不相同不相似则不构成侵权行为。

最后,用普通消费者眼光将两种商品的整体要部进行对比,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若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侵权商品完全相同,那么此产品一定构成了侵权行为,被侵权产品可进入司法保护;若被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大体要部方向大体相同,整体上相似,那么也可以纳入侵权行为,进行司法保护;若不符合以上两种情况,则不构成侵权。

“三不”:

1.色彩的差异,一般不单独作为判断近似的条件。

如家具、电器等三维立体造型的要以形为主,图案、色彩为辅;地毯、壁纸、花布等要以图案为主,形状为辅;色彩的差异,一般不单独作为判断近似的条件。

2.局部细微变化不作为判定标准。

通过肉眼从整体直接对比,外部结构并无太大区别,仅仅在局部有细微变化的,那么就可以判断为侵权产品。

3.产品的大小、材质、内部构造,不得作为判定两者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依据。

其实,看多了不难发现,很多时候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需要大量证据佐证才能证明侵权,相比较之下,外观专利侵权与否更好判定,也容易保护。

当然,在现如今知识产权意识觉醒的时代,好好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创新,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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