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6 15:51:50
对于缴纳专利费有困难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来说,如果能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少支出一部分费用,减轻一定的经济压力,这无疑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儿。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社会,政府部门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减免政策。比如,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一、经专利局批准,专利费用中可以减缓的部分费用有:
(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五)复审费。
二、根据申请人的不同身份,专利费用的减免额度也不尽一致,具体如下:
(一)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三、发明专利申请官费减免的注意事项:
(一)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上述五种费用。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两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模板详见附件),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请求人应当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额缴纳有关费用。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经专利局批准的,缴纳数额为批准减缓后的剩余部分。
(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
Copyright © 2012-2019 山东恒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备案号:鲁ICP备2021007331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