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5 17:11:21
高企作为国家级认证品牌,不仅是对企业创新水平的认可,还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可享有很多优惠政策:在省级层面申报项目时,可获得定向支持和优先支持;
3月10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其研发投入增量每年按分段定额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各市(县、区)出台了各类奖补、贴息、房租补贴等支持政策;奖补金额10-30万不等省内部分商业银行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融资贷款如建行、工行设置了“高企贷”是招投标和资本市场的优先选择对象,甚至必要条件可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上市或挂牌进程除此之外,我省税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审核流程,推进政策落实,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创新,助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整理如下:
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自主选择享受最优的优惠政策。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3.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二免三减半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三免三减半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的,只能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
4.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但可以选择放弃享受15%税率的优惠(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计所得额征收优惠。
(二)高新技术企业查补税款可以适用15%税率,但是如果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条件的,会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高新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可以享受15%税率优惠。
二.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的特殊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即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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