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8 16:43:56
一、核定征收企业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虽然《认定办法》并未规定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但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涉及的企业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等指标准确进行归集核算,而核定征收企业账证不健全,相应的指标很难准确计算,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也难以判断。另外,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并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因此,通常情况下,核定征收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予办理。
目前,各地执行口径并不完全相同,有的地方要求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必须是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前三年)的企业,有的地方要求核定征收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及申请认定当年应当为查账征收。由于研发费用是申报前三年的核算数据,其归集核算非常复杂,核定征收企业即使允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会成为认定部门的重点关注对象。
二、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可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该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也不属于税法中的居民企业,因此其不能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计算研发费用占比的销售收入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规则,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收入、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出租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等。主表中的“营业收入”,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销售收入与会计、税法中的营业收入口径一致。
至于视同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在《认定办法》修订前,由于“销售收入”的计算口径并不明确,有的地方在审核高新技术企业时,要求包含视同销售收入,但2016年《认定办法》修订后,“销售收入”就不再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四、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的总收入该如何确定?
虽然《认定指引》规定:“总收入为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但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还是经常出现总收入填报错误的情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如果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从上可以看出,总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计算口径,与会计核算口径并不相同,通常要大于会计口径中的营业收入和利得。如企业转让金融资产或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会计上按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但税法上要按转让金额确认为收入。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对此要特别注意,填报税收口径的收入,而不是会计口径的收入。纳税人需要根据有关会计科目发生额或余额进行分析填报,既包括会计上的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不含不征税收入),还包括税务上的视同销售收入等。另外,如果财务费用为负数时,还需要考虑利息收入。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与会计核算口径、加计扣除口径相同吗?
目前,企业对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依据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通过比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与会计核算口径、加计扣除口径,发现三者的计算口径并不相同,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1.研发活动及行业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要求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上,税法明确列举了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但会计上对行业和研发活动并未做出具体限定。
2.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会计核算上,研发费用包括房屋等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和租赁费,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却将其排除在外。
3.其他研发费用
三者对其他研发费用的范围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但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上,税法要求其他研发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4.委托研发费用
会计上规定企业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属于研发费用的核算范围;但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规定只能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
六、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直接要求企业补税?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但是随着2016年新修订的《认定办法》及《认定指引》的出台,改变了原来要求企业直接补税的处理方法。有关部门发现后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一要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二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新《认定指引》还明确了相关比例的计算。对研发费用占比指标产生异议的,应以问题所属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规定比例进行复核。
七、企业发生偷税行为可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16年之前,根据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应取消其资格。2016年,考虑到偷税行为的数额及性质不同,危害程度也不相同,况且理论和实务中对偷税行为的界定还存在差异,有鉴于此,国家在对《认定办法》及《认定指引》修订后,只要求“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不再限制偷税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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