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8 16:45:34
一、申报科技人员清单,没有把累计工作未满183天的人员剔除
这个可以从企业申报的科技人员社保数据中发现。有些企业申报材料中附了科技人员社保缴纳信息,从社保缴纳开始日计算如果当年不满183天,未做剔除的话,可能导致研发费金额确认有误。
二、职工总数和12月社保缴纳的人数完全一致,职工总数可能未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这个问题比较常见,可能很多申报企业都未注意。一般也不会因此而被否决,但如果科技人员比例刚好紧按着10%,这个人数计算规则适用错误可能会导致科技人员比例重算后不达标。
三、上传的资料不清楚、缺页、遗漏
这个问题随着各地科技部门组织更加严格的预审后,已经越来越少了。但是确实在审核过程中还会发现个别企业申报的资料存在类似问题,如果重要信息缺失可能是一票否决了。这个企业自己和代理机构都必须负责。
四、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事务所不具备相应的资质
这个还真有出现过。前两年,笔者当地就有一家事务所不满足资质,而且当年出具的高新报告还不少,所有相关企业都被否了。这个问题,申报企业自己还是要作为一个例行检查,聘请事务所时就要对其资质进行审核确认。
五、专项审计报告中总收入计算错误,导致高品收入比例计算错误
高新口径的总收入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其收入总额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确认的,范围是比较广的。审计报告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包括:递延收益科目和审计报告附注体现有政府补助,未确认收入总额;本期有大额固定资产处置,但仅按照利润表中的资产处置损益口径确认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仅包含了营业收入等等。审计报告中能找出这些差错,说明出具报告的事务所是不专业的,当然企业的财务人员也没做好报告审核的工作。
六、单项审计报告编制基础不一致
财务审计报告的编制基础一般包括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很多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对此没有太多关注,导致研发费专项报告、高品收入专项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中对编制基础的描述不一致,审核人员无法判断企业的编制基础到底是哪个。比如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不用计提坏账准备的,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是需要计提的,采用的编制基础不同,对企业最终净资产的影响是不同的,而净资产又影响申报企业的创新能力评价得分。
七、审计报告存在低级错误
数字前后不一致,有错别字,公式计算错误,签字盖章不完整等等,都是不应该犯的低级错误。笔者自己亲身经历一个申报项目,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中有一处把被审计单位的企业名称写错了两个字,可能是应用之前的模板忘了改,审核的时候财务专家通过了,但是专家组组长是技术出身很严谨,死活不让过。
八、研发费专项审计告,计算研发费比例的销售收入口径未按照所得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事务所出具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时,一般天然的是采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数据,容易忘记和所得税申报表核对。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年度审计报告是相应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出具,并对收入进行了调整的时候。
九、科技人员的科技属性较弱
其实申报材料对科技人员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不高的,但有些企业在申报时会比较详细的披露科技人员信息,审核人员就可以得到更多信息。尤其是科技人员的专业,学历、公司职务方面,是能看出不少眉目的。比如你专业很多都是不对口的,学历普遍都是高中及以下,公司职务是财务、市场、生产的,审核人员对你科技人员的定义肯定是要怀疑的。要不你索性就不披露的那么详细。
十、各口径研发费差异较大,且差异说明过分笼统,无法解释差异原因,形同虚设
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审计报告研发费口径一般是一致的,都是会计口径,不一致的一般是年度审计报告后续出的,对研发费金额进行了调整。但这两个口径和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的口径一般是不一致的,一般会计口径要大于高新口径。其实差异大了,什么原因财务专家心里都有数,尽量写专业一点吧。
1、内在逻辑。你的研发流程是什么样的?你产品的技术特点是什么?产品的竞争力在哪里?这些最基本的东西自己总归要能讲清楚的吧?当你把这些东西讲出来的时候,佐证的数据有没有,比如你的毛利率是不是和同行业比有优势?你的人员学历、素质是不是足以匹配?你的知识产权是不是同步对应?
2、项目周期。如果都是从当年1月开始,当年12月结束的,那基本都是后面补做的立项文件和研发费归集。研发活动是一个不可控因素很大的活动,起始、结束哪能这样整齐划一的?而且一个研发项目,不同研发阶段参与的人员、所用的工时都是有着明显的阶段特征的,比如最后的试生产阶段,前端研发人员可能参与的工时很少了,主要是技工参与了,如果每个研发项目的周期都一样,势必在最后的试生产阶段,前端的研发人员都闲了,而技工却忙坏了,显然不符合最基本的逻辑了。
3、研发工时。看到研发人员在每个项目上的工时很多都是平均分配的,那基本都是需要认真审核。一个研发项目,研发人员的投入时间是有着其特定的走势的。例如,有些人员他是负责研发过程中某一个环节的,那他的工时在这个环节的阶段就会很多,而在其他阶段可能就很少。
4、有的企业把总经理、副总都作为研发费人员,甚至把他们全部工资都作为研发费申报。我每次看到这类企业,我就想问,你们的总经理只要管研发,人事、市场都不要管的?
5、研发费用比例明细失衡。尤其是研发费中材料费比例过高,人工费过低,究其原因,材料费是研发费中最容易凑的,从生产领料中简单挑出来一些作为研发费即可。但大部分行业的研发活动,除了特殊行业需要较多的材料,一般都是脑力劳动为主的,所以研发费中人工费大部分情况下应该是大头。
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其实都是违背常识的问题。去审查一个企业是否真高企,不用看技术,光看财务上研发费归集的过程基本就能做出一个大差不差的判断了。
一些地方,包括很多高新辅导中介机构,都要求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做到三表一致,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所得税申报表、高新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这三个资料里的研发费金额要保证完全相等。这个要求也是难为了一些会计师事务所,这三表要是一致了,大部分情况下基本可以断定财务审计报告和高新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中至少有一个数据是错的了。当然,作为一个合格严谨的财务专家,在审核时如果真看到了三表的研发费完全一致,那这个企业研发费数据的真实性在他心目中,实际已经被大大打了折扣了。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中有写到:
“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较小。”
其实加计扣除的政策,对研发费的口径在这几年一直变的更加宽松,而高新技术企业的口径在2016年后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导致了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口径在很多情况下并不会比高新的口径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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