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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在哪些情况下不予核准?

时间:2023-12-27 16:56:48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要求,商标转让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核准:

1.申请人不是商标注册人(如转让申请书填写了错误的注册号码的、商标已经转让给他人的);

2.已办理了相同内容的转让申请,无须再次办理转让;

3.商标已经无效的;

4.商标被法院查封、在先办理了质权登记,且未取得法院或质权人书面同意的;

5.办理移转申请的,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其有权利继受该商标权的;

6.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

7.其他不应核准转让的情况。

另,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上述混淆或不良影响是指转让行为本身所导致的,而非转让商标标识本身所携带的混淆或不良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和资质要求的。

2.含有地名的商标申请转让给该地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时,如果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该商标所包括之地名具备紧密联系,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或一般消费者混淆的。

3.含有企业名称全称、部分名称或简称的商标,转让给其他企业,如果投入市场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或一般消费者混淆的。

4.商标标识本身具备特殊含义,转让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

5.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作为受让人的。

6.注册人累计申请注册商标较多且累计转让商标较多,受让人较为分散,且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或说明使用意图的,或者证据无效的。

7.其他容易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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