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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专利优先审查

时间:2024-01-05 16:45:44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一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二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二)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

  (三)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在优先审查推荐中,发现如存在以下情形的,

一律不予推荐:


01涉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02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

03存在为获取我省专利优先审查名额而进行的专利申请人变更或者地址变更的行为;

04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其中的发明专利;

05不具备实际研发、实施能力的申请主体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能够提供研发、实施能力证明的除外;

06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于吊销、注销状态的企业申请人;

07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涉嫌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较大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优先审查申请;

08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秩序的行为。


优先审查提交材料


(一)专利申请优先审查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为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交纳了相关费用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上述申请必须为电子申请。


1.《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一式两份,并由全体申请人盖章。


2.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一式一份。现有技术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外文文件需要同时提交中文译文。现有设计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信息。

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可以提供检索报告,也可以提供相关专利或非专利文献,专利文献只需提交单行本扉页,非专利文献需提交全文。


3.符合《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式一份,并由全体申请人盖章。


①以“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为理由提出申请的,证明文件为专利技术所属相关技术领域的证明。


②以“涉及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为理由提出申请的,证明文件为省或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且在文件中应标出所属产业。


③以“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的领域”为理由提出申请的,证明文件为专利技术所属相关技术领域的证明。


④以“专利申请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为理由提出申请的,证明文件为原型照片或证明、样本证明、工厂注册证书、产品目录、产品手册。


⑤以“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为理由提出申请的,证明文件为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复印件。


⑥以“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为理由提出申请的,应提交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主体为个人的,提交由本人签名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专利复审优先审查

专利复审请求优先审查的,该申请应当为缴纳了专利复审请求费后至案件结案前的专利复审案件,上述申请必须为电子申请。


1.《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一式两份,并由全体复审请求人盖章。


2.符合《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式一份,并由全体复审请求人盖章。


3.专利复审请求费缴费证明一式一份。


(三)专利权无效宣告优先审查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优先审查的,涉及在缴纳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后至案件结案前的无效宣告案件。


1.《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一式两份,并由全体专利权人或全体无效宣告请求人盖章,或者由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盖章。


2.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证明文件一式一份。


3.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缴费证明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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