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09 16:05:20
现如今,抄袭、侵权等事件时有发生,难道说文字创作出来之后,就不能随意使用了吗?
不一定哦。
有的时候,也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就使用作品的,这主要分为两种状态:法律许可和合理使用。
01
法律许可
所谓法定许可,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2)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2
合理使用
除此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也有一些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不过在条例中,这被称之为“合理使用”。
具体合理使用情形可见: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合理使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合理使用仅限于已发表作品;合理使用是一种无偿使用,不允许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合理使用的条件。
作品的使用主要包括引用、复制、表演、翻译与广播等方式,涉及私人使用、介绍与评论、新闻报导、教学与研究、公务使用、陈列与保存等各个方面。
引用须具备以下条件方为适当:
第一,与引用的目的相符合。即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报道,并注明出处,不能与自己的作品相混同。
第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该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如果从引用部分就可以完全了解整个被引用作品,则不能称之为适当。
第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在我国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超过2500字或是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除外。
此外,广播节目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声音不超过1分钟;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画面不超过30秒。
使用作品的数量不多但属实质性部分,可能构成侵权;相反,引用大部分作品甚至全部不一定构成侵权。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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