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8 16:23:09
1、集成电路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集成电路体积越小,生产托费的材料越少,所占据的空间也越小。集成电路被广泛应用于多种产品,包括复杂的数据处理设备,以及手机、计算机和其他数字电器等。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的生产需要按照详细的设计图或设计图纸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为生产集成电路而产生。《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可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1、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布图设计登记工作,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2、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予以登记。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
(1)未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或者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已投入商业利用而未提交集成电路样品的,或者提交的上述各项不一致的。
(2)外国申请人的所属国未与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未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
(3)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提交申请的。
(4)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登记申请。
(5)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的。
(6)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其属于布图设计的。
(7)未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
(8)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
集成电路布图
1、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初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南》规定,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初审主要是对布图设计申请材料和其他手续的审查。对布图设计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布图设计复制件或者图样及其目录、集成电路样品、代理事项及其他文件。对布图设计其他手续的审查包括著录项目变更、恢复权利请求、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有关程序中止和恢复的处理等。
2、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复审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驳回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审查,以及负责对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进行审查。
(1)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组成合议组对布图设计的复审案件和撤销案件进行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并通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认为驳回决定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经申请人修改后克服了存在的缺陷的,应作出撤销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通知原审查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告。
(2)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复审程序有三个:形式审查、合议审查和复审程序的终止。
3、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撤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公告。具体来说,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撤销。
1)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集成电路和布图设计用语定义的。
(2)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没有首先在中国境内投人商业利用的;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没有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没有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
(3)申请保护的布图设计不具有独创性。
(4)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布图设计的保护。
(5)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超过15年。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撤销程序包括受理程序、启动与审查、撤销程序的审查决定、对审查决定不服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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