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0 15:04:57
首台(套)项目是一个全国性的专项资金项目,从工信部、省市级都有认定和奖补专项资金。现在完整的首台(套)项目包括: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
一、定义
首台(套)装备是指企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首台(套)装备分为成套装备、整机装备和关键零部件。
首批次新材料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专利或者其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新材料。
首版次软件是指企业通过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其功能或者性能有重大突破,在该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首次销售的同名称、同一版本号的软件产品。
以上定义全国各省市基本一致,申报最多的是设备和新材料,下面主要介绍首版次软件的申报程序和资料清单,仅供大家参考。
二、首版次支持领域
支持企业研发生产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的产品,推动我省(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首版次软件产品是指企业自主开发,符合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领域范围,其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运行安全可靠,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首次销售的同产品名称、同一版本号的软件产品。
三、资助标准
各地奖补标准不一,比如:
1、深圳市奖补标准
资助不超过一年内软件产品销售额(不含税)的30%,每个企业仅限申报一个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条件的,以产品形式销售的按照该产品实现首次销售后1年内任意三个销售合同累计到账额(累计到账额不得低于50万)的30%给予资助;以服务形式销售的按照该产品实现首次销售后1年内所有销售合同累计到账额(累计到账额不得低于50万)的30%给予资助。
2、浙江省奖补标准
强化首台(套)装备认定奖励。每年分档认定一批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装备,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和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试行首台(套)产品应用奖励。在装备领域先行开展首台(套)产品应用奖励试点,由省财政按国际、国内和省内类别分别给予总价20%、10%和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
3、黑龙江省奖补标准
对获得首台(套)创新产品认定的研制企业,按首台(套)创新产品销售价格的50%对贡献突出的研发人员给予奖励,单个产品奖励上限为200万元。
对省内首次购买应用首台(套)创新产品的单位,按产品价格的5%给予奖励,单个产品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同一研制企业每年度获得首台(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各地申报条件大同小异,以深圳市为例。
1、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由申报单位研发生产,且符合《深圳市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要求。
2、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已实现销售且已完成交付。
3、申请产品须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要求,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急需的产品;申请产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申请产品须为首次进入市场阶段;申请产品须具有核心知识产权。
4、申报单位成立1年以上,主要从事软件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服务,资助申请项目符合我市软件服务业发展规划,属于申请指南确定的支持领域,产品主要功能或特性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的应用推广价值。
5、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良好,申报前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具体条件如下:(1)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均不低于500 万元;(2)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且该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均不低于1000 万元。
6、申报产品属于企业开发设计的首个版本产品,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的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为1.0。
7、申报产品已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登记的产品开发完成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以后,权利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如果属于共有,则要求申请单位为第一权利人,且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证明)。申报产品如属嵌入式软件,要求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需体现该嵌入式软件的价值情况。
8、企业有多个新开发的软件产品或服务,则根据在资助申请有效期内的产品或服务示范应用情况,每年最多选择其中一个项目申请资助。申报产品的销售不涉及关联交易。
五、材料清单
各地对于材料要求并不相同,比如有要求查新报告,有要求测试报告,还有要求专项审计报告等,下面依然以深圳市为例。
材料清单包括基础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
1、基础材料
(1)提供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商事主体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6)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复印件。
2、专项申报材料:
(1)申报产品(以合同形式)首次销售合同及一年内任意三个销售合同复印件(验原件)、货款到账凭证和销售发票复印件(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
(2)申报产品(以服务形式)实现首次销售后一年内所有合同复印件(验原件)、货款到账凭证(包周期)或消耗流水(按需服务)、销售发票复印件(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
(3)项目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原件。
(4)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报告等复印件,其中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项目须提供自测试报告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测试认证报告。
(5)项目评审关注的材料: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如项目组成员学历、专业、职务、承担工作及工作量、社保缴纳证明等);项目单位拥有的资质、认定等情况及证明材料复印件(国家级、省部级及市级有关证书复印件);项目单位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情况。
以上首版次的申报基本要求,申报时必须以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最新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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