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8 16:36:12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评价指标说明
1、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2、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3、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4、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5、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6、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7、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报的项目
1、“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1)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1亿元以下;
(2)企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前两个年度销售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达到20%(含)以上;
(3)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25%(含)以上;
(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突出,产品或服务特色鲜明,近三年至少拥有1项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
(5)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建立研发经费投入预算管理制度,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帐目,技术、经营管理团队稳定;
(6)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2、“科技小巨人”企业
(1)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2亿元以下;
(2)企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前两个年度销售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达到20%(含)以上;
(3)企业建有市级以上研发平台,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25%(含)以上;
(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突出,产品或服务特色鲜明,近三年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专有权或3项(含)以上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5)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建立研发经费投入预算管理制度,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帐目,拥有较高水平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
(6)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3、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
1、支持重点:新产品开发;节能降耗;两化融合;
2、支持方式:后补助,按实际完成投资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研发投入给予不高于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
3、申报条件:
(1)省内注册、独立法人、制度完善、财务状况良好;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符合支持重点;(4)经营状况良好;(5)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信息;
(6)近3年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处理处罚;
(7)在计算区间内项目购置设备、研发投入等实际投资不低于500万;
(8)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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